專利 列印

專利審查流程 | 專利優先權 | 專利權人注意事項

何謂專利: 當任何人有一發明或創作,為維護其權益,向智慧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授與專利權,這種權利就是專利權。物品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享有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方法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使用該方法及使用、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

專利種類及年限:

類別
專用年限
定義
發明
自申請日起20年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
自申請日起10年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新式樣
自申請日起12年
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專利申請審查流程及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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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台灣簽訂互惠保護協定,專利優先權相互承認之國家(即所謂國際優先權):

何謂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4條,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12個月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申請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因公開、實施或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發明,以致不符合專利要件,無法取得其他會員國之專利保護。 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我國雖非巴黎公約成員國,惟按照TRIPS第2條規定,TRIPS會員體有遵照巴黎公約實體規定之義務。因此,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所有WTO會員(148個會員國WTO | Understanding the WTO - members),均給予優先權主張之待遇。

依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外國申請人非屬 WTO 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非互惠國者,若於 WTO 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即準國民),亦得主張優先權。

※ 得主張WTO會員及互惠國之優先權的期日(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五章2-5-2)

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為WTO會員,WTO會員之國民及準國民得主張之優先權日為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互惠國國民主張國際優先權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該互惠國與我國之互惠公告生效之日;而依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依行政院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台九十經字第○七一四○九號令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準國民之國際優先權的規定,修正為現行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主張優先權者,得主張之優先權日為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此外,後申請案申請人所屬之國家及受理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的國家涉及多個互惠公告生效日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不得早於其所涉及最晚之互惠公告生效日。

以下為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成為WTO會員之前,曾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互惠國及互惠生效日期:

國家

生   效   日   期

備       註

澳洲

83年(1994) 11 月4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德國

84年(1995) 6 月1日

發明

84年(1995) 7 月6日

新型

瑞士

85年(1996) 1 月1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日本

85年(1996) 2 月1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美國

85年(1996) 4 月10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法國

85年(1996) 9 月1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列支登斯敦

87年(1998) 4 月1日依該國與瑞士(1978)簽訂之「專利保護條約」

發明、新型

英國

89年(2000) 5 月24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英屬國家非英國,尚未列為互惠國

奧地利

89年(2000) 6 月15日

發明、新型

紐西蘭

89年(2000) 12 月19日

發明、新型、新式樣

荷蘭

90年(2001) 12 月17日

發明、新型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取專利權後專利權人應注意事項:

  1. 專利權人得以將其發明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
  2. 專利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份讓與他人。
  3. 專利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實施,非經向專利專責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4. 專利權人逾應繳專利年費之補繳期而不繳費者,專利權自原繳費期限屆滿之日消滅。
  5. 專利權人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附有專利標記及專利證書號數,並得要求實施權人為之,其未附加標記致他人不知為專利品而侵害其專利權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6. 專利權之訴訟為告訴乃論,其告訴應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為之,或自侵權行為日起十年內為之。
  7. 申請聯合新式樣,以完整保護該專利(品),防止他人以迴避專利之手段,以近似之商品混淆欺矇,導致專利權人之權利受損。
  8. 專利權人的資料如地址、公司負責人、公司名稱…等若有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所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防特殊情況發生。
  9. 為便於拓展外銷國際市場,於國內專利核准後,專利權人如欲申請大陸及其他國外專利之註冊 ,請同時通知本所辦理暫緩公告,以利國外專利之申請,防止造成日後專利之瑕疵。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