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流程 | 商標優先權 | 商標權人注意事項
商標種類及年限:
目前應該分為商標、團體商標、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
商標種類: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但無論如何,各國商標法的最低要求,它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
團體商標: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
團體標章:凡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團體標章。 前項團體標章註冊之申請,應以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並檢具團體標章使用規範,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
證明標章:凡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質、精密度、產地或其他事項,欲專用其標章者,應申請註冊為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申請審查流程: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與台灣簽訂互惠保護協定,商標優先權相互承認之國家:
我國雖非巴黎公約成員國,惟按照TRIPS第2條規定,TRIPS會員體有遵照巴黎公約實體規定之義務。因此,我國加入WTO之後,對所有WTO會員(151個會員國WTO | Understanding the WTO - members),均給予優先權主張之待遇。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取得商標權後註冊人應注意的事項
- 專用期間的延展-商標權期間為10年,期滿前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10年為限。但若期間屆滿未申請延展,商標權將自商標權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消滅。
- 持續使用商標的義務-註冊後依法取得商標權,除在自己註冊的商品取得專用的權利外,並可以排除別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所以,商標權人本身若不積極使用自己註冊的商標,不但不能累積商譽,且會阻礙別人進入競爭市場的機會,而喪失商標保護目的。故商標註冊後,若一直不使用或有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的情形,得廢止其註冊。
- 授權使用應予登記-商標權基於經營理念,可以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變換加附記致與他人商標近似使用的禁止-商標變換加附記的禁止規定,主要規範不當使用商標的情形,也就是商標註冊後並未依註冊時的商標圖樣加以使用,而加以變換圖樣或加附記其他文字、圖形等圖樣而影射或使人誤認為他人商品的情形。實務上,若因此影響另一註冊商標權人的權益,將依法廢止其註冊。
- 公司名稱、代表人、印鑑、地址、等若有變更,應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登記。
- 註冊本國商標,其權力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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