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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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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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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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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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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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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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讓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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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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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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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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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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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讓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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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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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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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證日起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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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專利之保護領域及於美國50洲、波多黎各、關島及美屬維京群島等。
- 台灣與美國同為WTO會員國,申請人可主張優先權。
- 美國為PCT之會員國,可於會員國間主張優先權。
- 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欲主張台灣優先權須於期限前提出:
- 發明:自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新式樣:自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美國新式樣專利公告領證後毌須繳納維持費。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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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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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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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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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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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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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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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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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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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註冊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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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商標採使用主義,商標權之產生需要有使用之事實。
- 申請美國商標之依據如下:
- 已經使用:需告知該商品在美國及在全世界最早之銷售日期。
- 意圖使用:申請人陳述其意圖在美國使用該商標。
- 台灣註冊商標:需呈送國內英文註冊證。
- 申請人以意圖使用之方式申請美國商標,在核准後半年內必須提出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才能註冊。
- 美國商標申請後約一至二個月後會陳列於商標公眾調查室,供民眾閱覽及調查。
- 美國商標之保護領域及於美國50洲、波多黎各、關島及美屬維京群島等。
- 商標所有人可向美國海關登記美國商標註冊以防止他人之相同商標之商品進入美國。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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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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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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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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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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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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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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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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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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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終身加上75年(個人) 自出版日起95年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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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與美國有簽定相互著作權協定。
- 美國著作權可加速審查,約一至三周可知結果。
- 美國著作權所有人毌須繳納年費。
- 著作權所有人可向美國海關登錄請求阻止仿冒品進品美國。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該著作權,不需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但申請人仍可向美國著作權局申請聯邦保護。
參考資料: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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