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类别
|
申请所需文件
|
准驳(月)
|
审查制度
|
专用年限
|
发明
|
委任状、让渡书
|
18~24
|
实审制
|
自申请日起20年
|
新式样
|
委任状、让渡书
|
10~12
|
实审制
|
自发证日起14年
|
- 美国专利之保护领域及于美国50洲、波多黎各、关岛及美属维京群岛等。
- 台湾与美国同为WTO会员国,申请人可主张优先权。
- 美国为PCT之会员国,可于会员国间主张优先权。
- 美国发明专利申请案欲主张台湾优先权须于期限前提出:
- 发明: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新式样:自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美国新式样专利公告领证后毋须缴纳维持费。
商标
|
申请所需文件
|
准驳(月)
|
公告期间
|
专用年限
|
商标
|
无
|
约12
|
1个月
|
自注册日起10年
|
- 美国商标采使用主义,商标权之产生需要有使用之事实。
- 申请美国商标之依据如下:
- 已经使用:需告知该商品在美国及在全世界最早之销售日期。
- 意图使用:申请人陈述其意图在美国使用该商标。
- 台湾注册商标:需呈送国内英文注册证。
- 申请人以意图使用之方式申请美国商标,在核准后半年内必须提出使用声明(statement of use)才能注册。
- 美国商标申请后约一至二个月后会陈列于商标公众调查室,供人民阅览及调查。
- 美国商标之保护领域及于美国50洲、波多黎各、关岛及美属维京群岛等。
- 商标所有人可向美国海关登记美国商标注册以防止他人之相同商标之商品进入美国。
着作权
|
申请所需文件
|
准驳(月)
|
审查制度
|
专用年限
|
着作权
|
申请表
|
05~24
|
登录制
|
自申请日起终身加上75年(个人) 自出版日起95年 (法人)
|
- 台湾与美国有签定相互着作权协定。
- 美国着作权可加速审查,约一至三周可知结果。
- 美国着作权所有人毋须缴纳年费。
- 着作权所有人可向美国海关登录请求阻止仿冒品进品美国。
- 着作人于着作完成时即享有该着作权,不需以申请着作权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但申请人仍可向美国着作权局申请联邦保护。
参考数据:USPT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