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類別
|
申請所需文件
|
准駁(月)
|
審查制度
|
專用年限
|
發明
|
委任狀
|
18~24
|
實審制
|
自申請日起20年
|
新型
|
委任狀
|
06~08
|
實審制
|
自申請日起10年
|
新式樣
|
委任狀
|
10~12
|
登錄制
|
自申請日起15年
|
- 韓國專利登記費以及年費依據專利權利要求的數量而定。
- 韓國跟台灣一樣,採取先申請主義,非先發明主義
- 在韓國申請時,必須提交韓文說明書
- 台灣與韓國同為WTO會員國,申請人可主張優先權。
- 韓國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的5年內須請求實審,新型專利3年內須請求實審。
- 韓國從2008年10月1日起推行“客製化三軌制專利審查系統”, 把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的實審程序分為三種軌道:一般審查、加速審查及延後審查。
商標
|
申請所需文件
|
准駁(月)
|
公告期間
|
專用年限
|
商標
|
委任狀
|
12~18
|
1個月
|
自申請日起10年
|
- 韓國商標之專用期限於期滿後可辦理延展,一次十年。
- 韓國商標如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會有被撤銷的風險。
參考資料:KI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