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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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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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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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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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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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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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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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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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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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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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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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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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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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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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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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洲專利協定國 (共34國):奧地利、芬蘭、盧森堡、比利時、法國、摩納哥、保加利亞、英國、荷蘭、瑞士、希臘、波蘭、塞普路斯、匈牙利、葡萄牙、捷克、愛爾蘭、羅馬尼亞、德國、冰島、瑞典、丹麥、義大利、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列支敦斯登、斯洛伐克、西班牙、立陶宛、土耳其、 拉脫維亞、挪威、馬爾他、克羅埃西亞 。 延伸國 (共4國):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馬其頓共和國、賽爾維亞 。
- 申請歐洲專利,申請人需付指定會員國的費用。
- 歐洲專利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開,檢索報告亦可能同時公開。
- 收到檢索報告後六個月內,需提實審。
- 歐盟新式樣註冊後可保護 5 年,並得延展 4 次,每次 5 年。
商標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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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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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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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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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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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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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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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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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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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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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盟商標會員國(共27國):英國、德國、法國、奧地利、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丹麥、芬蘭、愛爾蘭、荷蘭、比利時、盧森堡、 愛沙尼亞、賽浦路斯、斯洛伐克、波蘭、馬爾他、拉脫維亞、立陶宛、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斯洛維尼亞、捷克、匈牙利。
- 申請歐盟商標一次可包含三種類別。
- 申請歐盟商標,申請人不需另外支付指定會員國的費用。
- 歐盟商標專用權人如在五年內未使用,該商標將被撤銷。
參考資料:EPO和OH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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