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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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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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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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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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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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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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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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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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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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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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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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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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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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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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請日起6年 (1994/1/1- 2005/3/31申請) 自申請日起10年(2005/4/1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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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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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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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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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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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註冊日起15年 自註冊日起20年(2007/4/1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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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開,並自申請日起3年內可要求實審。
- 申請人若欲較早得知審查結果,申請時可同時請求實審。
- 台灣與日本有簽定互惠條約,申請人可主張優先權。
- 日本為巴黎公約之會員國,可於會員國間主張優先權。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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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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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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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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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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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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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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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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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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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註冊日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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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7年4月1日起,日本商標申請,可一次跨類申請。
- 商標延展時,不需再實體審查及呈送商標證明。
- 廢止連合商標。
- 外國著名商標若他人以類似或相同商標於日本提出申請,將被駁回。
- 商標權被侵權時,可向日本海關提出阻止輸入。
參考資料:J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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